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倪喜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3民初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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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3民初2268号案件名称
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倪喜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倪喜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3民初2268号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泉城东隅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623E684026659。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总站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久,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倪喜刚,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林甸县。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与被告倪喜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自行和解的基础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未缴纳。审 判 员 张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姜宏岩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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