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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倪喜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3民初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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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3民初2268号
  • 案件名称

    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倪喜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倪喜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3民初2268号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泉城东隅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623E684026659。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总站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久,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倪喜刚,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林甸县。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与被告倪喜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自行和解的基础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未缴纳。审 判 员  张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姜宏岩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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