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大东五金生资经营部与刘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3执1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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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169号之一案件名称
乐山市金口河区大东五金生资经营部与刘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乐山市金口河区大东五金生资经营部;刘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3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区大东五金生资经营部,住所地乐山市金口河区祥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13MA631F3Q9C。经营者:兰树容,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执行人:刘洪,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关于乐山市金口河区大东五金生资经营部申请执行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302元(含执行费20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采用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洪在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桠溪村2组有商服性质土地[面积1775.39m2,权证号为:金国用(X)第X号],但已抵押给银行;在吉星乡联合村2组种植有林木300亩。对上述财产本院均已查封并在(2021)川1113执19号案件中进行处置,目前上述资产尚未处置完成。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洪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资产处置完毕分配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黄祥审判员 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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