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孔某1、孔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17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1767号
  • 案件名称

    孔某1、孔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孔某1;孔某2;孔某3;闫某;孔某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1767号原告:孔某1,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孔某2,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孔某3,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闫某,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鹏飞,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4,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财,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福顺,住牡丹江市西安区,系被告孔某4的女婿。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闫某诉被告孔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闫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闫某以需要变更案由及部分诉讼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449元,减半收取计3224.5元,由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闫某负担。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志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