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裴金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10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1038号案件名称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裴金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裴金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03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金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颖,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裴金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山东大桥涂料有限公司与杨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879号之一 下一篇 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宋淑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3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