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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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949号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李军;李永天;高海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949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涛,系该公司三闸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沧,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李永天,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高海玲,女,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沧、李军、李永天、高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10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李沧偿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承担利息25531.25元(利息清至2020年7月7日),合计175531.25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付2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付155531.25元,并利随本清。如被告李沧逾期未付,则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案件款;二、被告李军、李永天、高海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军、李永天、高海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沧追偿。案件受理费1905.5元,由被告李沧负担,被告李军、李永天、高海玲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李沧、李军、李永天、高海玲已与我行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20)甘0702民初10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甘0702民初10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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