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河、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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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763号案件名称
魏国河、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魏国河;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763号申请执行人:魏国河,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站南街。法定代表人:贾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本案中,该案件申请标的51.6万元,已执行回款0元。本院于2021年6月7日执行立案,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2021年6月7日启动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理财、保险、公积金、股权等。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超审判员 周明宇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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