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泽坤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6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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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330号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泽坤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泽坤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6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家具广场B座。负责人:侯正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坤,男,200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泽坤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4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一审庭审质证后,上诉人就对杨少康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申请机非鉴定,且公安交警部门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认定,故此一审法院予以驳回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4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郭彦妍审 判 员 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槐倩颖书 记 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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