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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赵纯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3民初2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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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民初2304号
  • 案件名称

    王国强、赵纯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国强;赵纯燕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3民初2304号原告:王国强,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锡伯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赵纯燕,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原告王国强与被告赵纯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原告王国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国强负担。        审判员    袁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天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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