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强、赵纯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3民初2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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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民初2304号案件名称
王国强、赵纯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国强;赵纯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3民初2304号原告:王国强,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锡伯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赵纯燕,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原告王国强与被告赵纯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原告王国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国强负担。 审判员 袁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天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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