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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刘福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5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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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5272号
  •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刘福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刘福金;刘超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5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101底商。负责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金,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田,保定市竞秀区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超,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福金、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福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超楠审判员  胡振营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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