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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明、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王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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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550号
  • 案件名称

    刘伟明、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王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伟明;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王洪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50号原告:刘伟明,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荣,阿克苏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1栋1层商业2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滨河路10号。        主要负责人:刘鑫,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洪,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刘伟明与被告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王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伟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伟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伟明负担。        审判员    杜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依然·买合木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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