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蔡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44号案件名称
蔡某某蔡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蔡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刑事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4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抓获,同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9月9日收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振检公诉刑诉[2021]Z276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蔡某某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振检公诉刑诉[2021]Z276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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