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建仁、蒋深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81民初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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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民初1371号案件名称
温建仁、蒋深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温建仁;蒋深文;陈媛;刘宁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81民初1371号原告:温建仁,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原告:蒋深文,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陈媛,女,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刘宁静,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告温建仁、蒋深文与被告陈媛、刘宁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建仁、蒋深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建仁、蒋深文负担。审 判 员 朱建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曹 欣书 记 员 黄梦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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