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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明与陆大秀,刘良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7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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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7253号
  • 案件名称

    王兴明与陆大秀,刘良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兴明;陆大秀;刘良均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7253号 原告:王兴明,男,汉族,1949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才,系王兴明弟弟。    被告:刘良均,男,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陆大秀,女,汉族,1958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明诉被告刘良均、陆大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兴明负担。   审  判  员     袁晓翔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涛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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