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明与陆大秀,刘良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7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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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7253号案件名称
王兴明与陆大秀,刘良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兴明;陆大秀;刘良均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7253号 原告:王兴明,男,汉族,1949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才,系王兴明弟弟。 被告:刘良均,男,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陆大秀,女,汉族,1958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明诉被告刘良均、陆大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兴明负担。 审 判 员 袁晓翔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涛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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