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涛、管龙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6民初19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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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6民初19351号案件名称
黄正涛、管龙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正涛;管龙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6民初19351号原告黄正涛,男,汉族,1998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被告管龙琪,男,汉族,1993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2、被告按每日2.5‰支付原告逾期未偿还借款赔偿金暂从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5月18日为7125元,实应支付至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的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2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龙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正涛归还借款本金19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2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玲书记员 曾 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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