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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1、王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4民初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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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324民初115号
  • 案件名称

    严某1、王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严某1;王某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4民初115号原告:严某1,农民,住甘肃省和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2,农民,住甘肃省和政县。        被告:王某,工人,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严某1与被告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严某1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1与被告王某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严某1负担。        审判员    仁青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尕藏尖措书记员    多杰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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