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1、王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4民初1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2324民初115号案件名称
严某1、王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严某1;王某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4民初115号原告:严某1,农民,住甘肃省和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2,农民,住甘肃省和政县。 被告:王某,工人,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严某1与被告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严某1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1与被告王某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严某1负担。 审判员 仁青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尕藏尖措书记员 多杰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