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艳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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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2709号案件名称
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艳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艳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2709号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五一路龙河家园60-202。法定代表人:温超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纯,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艳珍,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艳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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