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高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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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707号案件名称
邵高伟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邵高伟;赵春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707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喜,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邵高伟,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赵春喜与被执行人邵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25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邵高伟名下的机动车辆(牌号为×××)一辆,因上述机动车辆在先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经由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焦海龙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 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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