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铁峰、李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181财保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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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财保257号案件名称
常铁峰、李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常铁峰;李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财保257号解除申请人:常铁峰,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李军,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解除申请人常铁峰与被申请人李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黑1181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李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6217××××3091)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60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解除申请人常铁峰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工资账户(6217××××3091)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朝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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