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9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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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9432号案件名称
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梁维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432号原告: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克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维东,身份情况不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维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员 陈 勇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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