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作凡与李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12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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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128号之三案件名称
贾作凡与李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贾作凡;李书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1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作凡,男,生于1949年6月10日,汉族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书明,男,生于1951年1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作凡与被执行人李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书明已按期履行(2021)豫132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书明在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土岗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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