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明洪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6民初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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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民初735号案件名称
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明洪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明洪;李成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6民初735号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52271OO1D,法定代表人:黄冠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权,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洪,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永福县。被告:李成梅,女,瑶族,居民,1978年4月19日生,住永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洪(系被告李成梅之夫),壮族,居民,1975年12月25日生,住永福县。-2-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3-法官助理谢敏代书记员潘瑾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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