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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培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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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初2838号
  •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培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培早;邱家凤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初2838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90712。法定代表人:潘有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施培早,男,195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邱家凤,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培早、邱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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