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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婉冬、李献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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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974号
  • 案件名称

    李婉冬、李献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婉冬;李献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974号申请执行人:李婉冬,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被执行人:李献普,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新乡县。关于李婉冬与李献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1)豫0721民初1234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李献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婉冬借款35453元及利息(利息以3095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因李献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婉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在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经在新乡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李献普名下车辆已过户。3.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1242.21元,本院已扣划1242.2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目前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9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献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婉冬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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