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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航正、郭时雨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恢109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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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恢109号之六
  • 案件名称

    朱航正、郭时雨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朱航正;郭时雨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恢10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朱航正,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委托人:吕成山,廊坊市安次区鑫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郭时雨,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航正与被执行人郭时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航正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3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航正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对此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申请执行人朱航正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此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航正在终结本案执行后,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时雨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审判员  李永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喜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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