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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生、杨吉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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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8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永生、杨吉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马永生;杨吉福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永生,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杨吉福,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马永生与被执行人杨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01,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80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潘习知审判员    赵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彩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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