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生、杨吉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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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807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永生、杨吉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永生;杨吉福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永生,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杨吉福,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马永生与被执行人杨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01,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80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潘习知审判员 赵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彩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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