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成、邱长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3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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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3029号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成、邱长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成;邱长俄;李辉;张高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30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超,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于成,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邱长俄,女,1980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李辉,男,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张高艳,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成、邱长俄、李辉、张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成、邱长俄、李辉、张高艳银行存款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旭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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