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国与应远生、杨顺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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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505号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应远生、杨顺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建国;应远生;杨顺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2505号 原告:杨建国,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永胜,重庆市武隆区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顺菊,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应远生,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杨建国与被告杨顺菊、应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杨建国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建国负担。 审 判 员 左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荣良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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