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欧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异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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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异15号案件名称
黄某、欧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某;欧某;肖万云;欧阳韬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异15号异议人:黄某,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军,男,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异议人:欧某,男,201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理人:黄某,系欧某之母。申请执行人:肖万云,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欧阳韬,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异议人黄某、欧某对本院(2021)湘1022执454号案件中查封、拍卖位于郴州市房屋(产权证号为湘(2020)北湖不动产权第0116302号、湘(2020)北湖不动产权第0116303号)提出异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异议人黄某、欧某于2021年9月1日以申请执行人肖万云已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房产的查封、拍卖措施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黄某、欧某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黄某、欧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李亚红审 判 员 周四新审 判 员 吕海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姚汶君书 记 员 高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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