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任全、车廷昊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20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090号案件名称
潘任全、车廷昊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潘任全;车廷昊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潘任全,男性,1984年6月28日出生,住大连普兰店市。被执行人:车廷昊,男性,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普兰店。申请执行人潘任全与车廷昊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19000.00元及利息,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车廷昊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潘任全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车廷昊发送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车廷昊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车廷昊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车廷昊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车廷昊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车廷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查封、冻结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山青执行员 王宇航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铭法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金雷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1执5259号之三 下一篇 锦州城市海景水上乐园有限责任公司、郝福存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38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