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长福、郭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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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1956号案件名称
何长福、郭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长福;郭萍;孙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1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长福,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萍,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丹,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宽,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长福、郭萍因与被上诉人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应查明如下事实:一、何长福与郭萍二人是否共同生活,若共同生活,案涉借款是否发生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二、案涉借款的具体用途;三、郭萍是否与何长福共同经营基建项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长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郭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金 锐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李靖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馥原书 记 员 张 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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