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琴、叶国明等范华碧、褚贵、刘玉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673号案件名称
徐琴、叶国明等范华碧、褚贵、刘玉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琴;叶国明;范华碧;褚贵;刘玉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徐琴,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和谐牡丹园东区 被执行人:叶国明,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范华碧,女,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褚贵,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刘玉萍,女,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琴与被执行人叶国明、褚贵、范华碧、刘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3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琴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叶国明、褚贵、范华碧、刘玉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06925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国明、褚贵、范华碧、刘玉萍。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叶国明、褚贵、范华碧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房、无车;被执行人刘玉萍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虽有房一套但申请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纪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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