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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进利、赵建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227财保7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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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7财保7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杨进利、赵建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迁西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进利;赵建丰;赵素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财保71号之三申请人:杨进利,男,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迁西县。被申请人:赵建丰,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迁西县。被申请人:赵素娟,女,1980年1月5日生,汉族,住迁西县。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赵素娟在兴城信用社39×××74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39×××99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二、将被申请人赵素娟在迁西县信用社白堡店分社39×××36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三、将被申请人赵建丰在农业银行迁西兴城分理处62×××68账户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案件申请费1770.00元,由申请人杨进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宗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会军(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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