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自然资源局、新疆中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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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1441号案件名称
沙湾市自然资源局、新疆中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沙湾市自然资源局;新疆中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沙湾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火车站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芦梦宁,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新疆中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哈拉干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长路,系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湾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新疆中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新4223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891710元、执行费21200元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中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023274元,剩余案款868436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223执1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陶审判员 赵志莲审判员 徐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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