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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汉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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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民终1328号
  •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谭汉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上诉人谭汉波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328号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对谭汉波与丁元平、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新40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新40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2页判决主文部分增加一项,即:“四、驳回上诉人谭汉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审  判  长   张学珍审  判  员   田金华审  判  员   李  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邹  涛书  记  员   闫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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