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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香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9执36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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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9执36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香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香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9执3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盛源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师玉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亮。被执行人:于香兰,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609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于香兰偿还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本院按于香兰确认的送达地址给于香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等法律文书,于香兰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于香兰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及公积金账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商业保险信息进行了调查,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实际控制住的存款1787.20元进行了划拨、发放,对收益类保险提取了84992.16元予以发放,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要求于香兰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在网上公布。综上,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于香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于香兰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春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刘国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白 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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