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林森、李丽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5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516号案件名称
何林森、李丽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何林森;李丽案件缘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何林森,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李丽,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李丽的银行存款、收入412254元(暂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娜审判员 李丁审判员 王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3执恢1124号 下一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江高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4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