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泽龙、崔浩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15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1536号案件名称
骆泽龙、崔浩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骆泽龙;崔浩;青岛鑫衡西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骆泽龙,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崔浩,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上马村社区。被执行人:青岛鑫衡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上马村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5770637-7。法定代表人:崔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骆泽龙与被执行人崔浩、青岛鑫衡西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63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骆泽龙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骆泽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16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6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宁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高小金书 记 员 栾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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