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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穆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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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445号
  • 案件名称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穆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穆丹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445号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万客园150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静,女,1984年10月12日生,系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音,女,1996年7月9日,系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穆丹,女,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穆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梁思凡书 记 员  江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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