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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三珊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桂11刑终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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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刑终102号
  • 案件名称

    黄三珊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三珊
  • 案件缘由

    侵占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刑终102号上诉人(一审自诉人):黄三珊,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腾,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黄三珊自诉被告人郑捷犯侵占罪一案,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桂1102刑初195号刑事裁定。一审自诉人黄三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黄三珊控诉被告人郑捷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自诉人黄三珊控诉被告人郑捷犯侵占罪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黄三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供车辆的交易记录及与郑捷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郑捷伪造交易记录将代为保管的车辆变更到自己名下,之后还将该车辆继续用于抵押并变卖,郑捷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本院认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1)桂1102刑初195号刑事裁定;二、本案由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毅审判员 黄灵峰审判员 吕小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庆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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