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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茂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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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484号
  •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茂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茂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195591XN。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桢,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茂春,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茂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茂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李茂春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6.8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未偿还借款本金1996.87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李茂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发现车牌号为湘F×××××的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茂春名下,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李茂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3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桢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1996.87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李茂春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21)湘0626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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