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吴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6民初2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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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2500号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某1;吴某;吴某4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6民初2500号原告:吴某1,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先明,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璨,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2,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丹,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甜,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3,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第三人:吴某4,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吴某1诉被告吴某2、吴某3、第三人吴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成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虎 波人民陪审员 毛 泵 清人民陪审员 余 建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 文 祺书 记 员 陈文祺(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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