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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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445号案件名称
张丽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丽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445号起诉人:张丽子,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21年7月20日,本院收到张丽子的起诉状(本院与张丽子电话联系时,其表示会邮寄提交案件相关补充资料,2021年9月6日,本院收到其邮寄的相关补充资料)。起诉人张丽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湖南省东南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清算公司)确认的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丽包装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王满湘的债权确认。事实与理由:1.汉寿县人民法院指定的东南清算公司担任晋丽包装公司管理人确认王满湘系晋丽包装公司绿化工程债权人系违法确认;2.指定的管理人于2020年6月23日14时50分与王满湘的《谈话笔录》记载内容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四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的规定,本案中,管理人于2020年11月19日制作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载明,王满湘申报了职工债权和工程款债权,其中工程款债权申报金额为554064.8元,管理人认定金额为450000元(会后,王满湘同意将债权表认定的债权金额450000元调减确认为373500元)。同时上述资料中《关于提请核查待定债权和补充申报债权及调整债权的报告》已向所有债权人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提起相关诉讼的期限。管理人向张丽子邮寄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张丽子于2020年12月10日签收邮件。故张丽子自2020年12月10日起已知道管理人认定了王满湘的工程款债权,也知道了若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及起诉的期限。现张丽子于2021年7月20日(邮寄单载明的交付邮寄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才向本院邮寄起诉材料,超过了前述法律规定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张丽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见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舒 钰代理书记员 舒 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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