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家君、金海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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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704号案件名称
雷家君、金海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雷家君;金海波;铁岭县横道乡源海碎石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家君,男,1961年1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雷,系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海波,男,1986年3月5日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县横道乡源海碎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横道河子镇。法定代表人:魏福元,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雷家君因与被上诉人金海波、铁岭县横道乡源海碎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金海波主张2016年4月18日至6月22日为铁岭县横道乡源海碎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海碎石公司)提供劳务并要求给付施工费48992元,金海波是否明确放弃源海碎石公司给付施工费的诉讼请求,金海波主张雷家君给付施工费是否有充足的证据,雷家君是否承诺对2018年3月1日前源海碎石公司外欠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原审法院应对上述问题认真审查后再行裁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上诉人雷家君预交)退回给上诉人雷家君。审 判 长 郑效义审 判 员 姜福田审 判 员 周新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崔 畅书 记 员 冯春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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