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帅、郭亚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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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922号案件名称
邵帅、郭亚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邵帅;郭亚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922号原告:邵帅,男,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郭亚楠,男,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邵帅与被告郭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邵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帅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金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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