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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帅、郭亚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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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922号
  • 案件名称

    邵帅、郭亚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邵帅;郭亚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922号原告:邵帅,男,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郭亚楠,男,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邵帅与被告郭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邵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帅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金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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