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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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604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某某;郭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被执行人:郭某,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某、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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