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刘广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6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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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6457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刘广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刘广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6457号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海西侧。法定代表人:杜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29049335X。委托代理人:徐策,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广明,性别:男,民族:汉,个体车主,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广明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琳独任审判,由于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广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广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明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寒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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