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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金勇、濮阳市俊平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928财保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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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财保117号
  • 案件名称

    靳金勇、濮阳市俊平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靳金勇;濮阳市俊平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财保117号申请人:靳金勇,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申请人:濮阳市俊平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742520136R。法定代表人:王香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地:濮阳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濮阳市俊平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濮阳县内的所有设备(包含:1、玻璃钢化炉设备一套;2、玻璃干燥清洗机一套;3、全自动玻璃切割机一套;4、玻璃直线磨边机两套;5、伟光多功能玻璃切割机一套;6、光氧净化器一套;7、打气泵一台;8、夹胶玻璃设备一套;9、玻璃釜一套;10、1.3MP储气罐一个;11、空气压缩机贰台;12、小储气罐一个;13、全自动反渗透直饮水设备一台)予以查封,查封价值727000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濮阳市俊平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濮阳县内的所有设备(包含:1、玻璃钢化炉设备一套;2、玻璃干燥清洗机一套;3、全自动玻璃切割机一套;4、玻璃直线磨边机两套;5、伟光多功能玻璃切割机一套;6、光氧净化器一套;7、打气泵一台;8、夹胶玻璃设备一套;9、玻璃釜一套;10、1.3MP储气罐一个;11、空气压缩机贰台;12、小储气罐一个;13、全自动反渗透直饮水设备一台)予以查封并由原告靳金勇负责看管,查封价值727000元,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国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梅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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