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正华、张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82民初2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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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82民初2489号案件名称
吴正华、张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密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正华;张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82民初2489号原告:吴正华,男,1966年8月23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良,男,1988年5月18日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吴正华与被告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吴正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正华负担。审判员 修泽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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