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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正华、张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82民初2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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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82民初2489号
  • 案件名称

    吴正华、张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密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吴正华;张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82民初2489号原告:吴正华,男,1966年8月23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良,男,1988年5月18日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吴正华与被告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吴正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正华负担。审判员  修泽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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