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济隆、邱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5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509号案件名称
韩济隆、邱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韩济隆;邱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509号申请执行人:韩济隆,男,1976年7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邱杰,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奎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济隆与被申请人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4064.66元,已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54064.6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瓦热思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热帝娜>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琼、张景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961号之二十 下一篇 钟安华、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607执29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