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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济隆、邱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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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509号
  • 案件名称

    韩济隆、邱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韩济隆;邱杰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509号申请执行人:韩济隆,男,1976年7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邱杰,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奎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济隆与被申请人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4064.66元,已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54064.6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瓦热思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热帝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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