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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县长兴润滑油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恢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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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恢397号
  • 案件名称

    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县长兴润滑油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县长兴润滑油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恢397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东段58号。被执行人:濮阳县长兴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海通乡两门村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濮阳县长兴润滑油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调查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已注销,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豫0928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辉审判员 盛士兵审判员 王保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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